1月6日的《法制日报》报道说:福建省石狮市委办、石狮市政府办联合下发《石狮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今后,个别单位和个人如果蓄意封锁消息,恶意阻挠新闻记者采访,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看到这条消息,我的第一反应是:一定又有好多人要对这一“正面报道”叫好了。是的,地方党政机关明确要求维护新闻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权,并要求对封锁消息、阻挠采访的公权机关和公务人员追究责任,这确实是一个“进步”。但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要在“封锁消息”前加“蓄意”,在“阻挠采访”前加“恶意”这样的限制词呢?难道“非蓄意”的封锁消息和“非恶意”的阻挠采访行为,就是正当、合法、合理的,就没有任何责任可追究了?而且,为什么一定要“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了,才够追究的“门槛”?
且不说一般意义上的新闻采访权,也不要说对一般新闻事件报道的诸般意义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和舆论监督,其最大的建设性意义就在于,能及时、全面并相对准确地反映事件的性质、状况、发展、影响及处置情况,对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市民情绪的稳定,不用说裨益不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什么部门、什么人,只要是做了封锁消息、阻挠采访之事,就是有“责任”的,就必须“追究”之,不管有没有“蓄意”,也不管是否出于“恶意”的动机。——更不用说用什么标准,由谁去判断当事人是否“蓄意”或“恶意”了。至于给责任追究设置一个莫名其妙的“门槛”,更是让我困惑不已。
预案还规定:“对部分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到现场采访予以支持、配合……对新闻单位送审的稿件,做到随到随审,保证发稿实效……”——这样的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部分”突发事件是指哪些突发事件?为什么对“部分”事件的采访报道,只有“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才能获得有关机关的“支持、配合”?难怪许多“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北京去的一报一台一社外,其他“非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就得不到“支持、配合”,只能望洋兴叹。至于稿件一律送审,这不知道又是根据什么天条制定的戒律。
这样的规定,实在不具建设性。而对这么一个看上去很美,却着实让人哭笑不得的地方政策法规,盲目地叫好,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更是不负责任之举。(朱达志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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